婚姻法第六讲
第六讲
有过错一方导致离婚的法律责任
本讲和大家聊一聊有过错一方导致离婚的法律责任,一提到有过错,涌现在大家脑海中的一定是“出轨”行为。那么所谓的过错是不是仅仅指“出轨”呢?而哪种才算是婚姻法惩罚的“出轨”行为呢?这个法律责任又是什么责任呢?接下来,我们将结合法律条文,给大家进行讲解,让大家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出来的均为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重婚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好奇怎么做到的吧?只要有两张身份证就可以了。事实上的重婚是指,虽然有未与第三者进行登记,但是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的,什么叫以夫妻名义同居呢?就是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重婚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同时也触犯了《刑罚》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最高刑罚可处两年有期徒刑。)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如“一夜情”、“嫖娼”的行为都不算婚姻法里规定的“出轨”行为,常见符合“出轨”的就只有“包二奶”了。另外,忠告各位在“捉奸”取证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行事,千万不要殴打“小三”、扒“小三”衣服甚至效仿古人游街示众,因为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而被判刑);
3、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是指男方或者女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有人问性暴力算不算?这么说吧,只要你不情愿,且对你造成的后果严重,应属于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什么叫作遗弃?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如,你觉得你身有残疾的丈夫让你看着不舒服,因此你每天只给他半碗饭吃,菜都不给一点,盼着他早日饿死,这就是遗弃,当然家庭成员指的不仅是配偶,还有需要赡养的父母,需要抚养的子女。)
离婚时,有上述任意行为的一方称为“过错方”,那过错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就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即实施的家庭暴力把你送进医院的医药费等类型的赔偿,精神损害是指,对你造成了一些什么阴影伤害。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一般赔偿不会超过五万元。当然了,这个损害赔偿需要无过错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