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五讲
第五讲
关于抚育费的问题
上一讲我们和大家聊完了抚养权,这一讲就得接着聊和抚养权紧密相连的另一个问题,即抚育费。抚育费就是抚养费,两者除了字面不同,没什么别的实质区别。抚养费是由无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且该笔费用,仅用于履行自己对孩子的抚养、教养义务。那么关系到钱的话就出来很多问题了,比如说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抚养费的给付期限等等。接下来,我们将会给大家一个全面的讲解,让各位对抚养费问题不在迷茫。接下来,我将引出具体法律条文,再结合案例给大家一个系统的认识。首先,说一说《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立的基本原则“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有人民法院判决。”这个规定向我们传达了这么一个信息,即离婚后,无论抚养权归谁,另一方还是要承担抚养的义务,但是双方可以就抚养费用的多少,支付的期限进行协议。协议不成,发生争执时,可以通过法院介入,由法院作出一个合理的判决。所以大家遇到这类纠纷的时候,建议先协商,想尽一切办法的协商,因为协商出来的结果往往是双方都能接受的。当然,也有的人,就仅仅是协商而已,钱包都没打开过。面对这种人,就不要再多说了,赶紧起诉他吧。还有一种情况是,对方没有钱或者人不见了,那怎么要抚养费呢?如遇到这种情形,就得查清楚对方有没有财物,如果发现有的话,可以以对方的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其次,抚养费的数额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的抚育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通过一个例子理解:小包和小青结婚后育有一子小天,在小天六年级留级的那一年,小包和小青离婚了,小天随小包生活。留级的小天每月花销1000块,母亲小青在一家私企任保安一职,每月固定工资1000块,这种情况下小青每月所支付的抚养费为200-300块。后来小青失业了,为了生活不得不在工地打打零工,但这种零工不常有,所以有时一个月都不一定有收入,但做了一年零工的总收入为12000块,那她每个月需要支付的抚养费为200-300块。如果小天上初中了,抚养费可以适当提高,如果小青快连自己都养不活了,则可以适当降低。)这条款已经很清晰的告诉大家,要多少的抚养费既是合情也是合理的。第八条“抚育费一般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支付。”也就是说,你可以每个星期给,每个月给,每一年给。但是,如果你觉得那样太麻烦,而自己又特不缺钱的话,也可以选择一次性给完。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抚育费一般都无条件的给到孩子年满18周岁,但是有例外,例:村里生活的小明今年十七周岁,前三个月,在已经离异的父母的资助下,在村口开了一间小商店,靠着自己努力的经营,生意虽说不是特别火爆,但是在村里还算过得去,这种情况之下,小明的父母就不用再给付抚养费了。)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注意这里的一个重要条件,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也就是说孩子成年之后即使还不能独立生活,但是父母已经山穷水尽了,可以不给付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已经完完全全失去了劳动能力,无法劳动,比如说:两条腿一只手因意外截肢的情况;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例子如:十九周岁辍学的小黑因一次意外事故,造成左手截肢,但右手和双腿还是健全的,平日做一些手工活取得一些微薄的收入,但是这点收入无法生活,这时,父母还要给抚养费了。)
2、尚在校就读的;(比如说年满十八周岁后,还在上大学的情况,生活中较为常见)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判断)
最后和大家说一说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能力的父母增加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需要注意有限定条件,就是“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才能增加。)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以上三款都可以根据字面的意思进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