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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讲

2017-03-16 14:22:57

第四讲

 

关于抚养权归属问题

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可谓是在整个离婚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本讲将和大家讲一下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据了解,大家对这两个问题的一些认知多数来源于TVB中律政剧。那现实生活中是不是也像TVB里演绎的那样,谁有钱,孩子就是谁的呢?我可以告诉大家,物质条件是抚养权归属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限于这一点而已。接下来就跟大家讲一讲关于抚养权的一系列问题。

一、取得抚养权的途径;抚养权取得途径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双方经过协商取得,适用这种方式的情况必定有一方愿意放弃直接抚养孩子。至于放弃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觉得孩子是负累,对其往后新婚姻生活的幸福指数有一定影响;有的是因为自己的物质条件没对方好,怕孩子跟着自己要过苦日子,于心不忍,才忍痛放弃。协商的方式于情于法都比较柔和,处理起来可以更有效率。

另一种方式则是通过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取得,这在生活中是最常见的一种,大部分人在离异时均希望孩子能被自己直接抚养,共同生活。这时候就出现了大家最关切的问题了,我没对方钱多,法院会把孩子判给我吗?是这样的,法院在审理抚养权归属问题时,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物质供给能力)和抚养条件(成长大环境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这可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一个大原则,相关法律条文均有体现出来。接下来我们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来分析理解这个原则,弄清楚到底是不是谁钱多则孩子归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注意孩子的年龄!!两周岁相当于在哺乳期内,随母生活对子女更有益,即无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决随女方抚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遇到这种情况的,建议咨询医生,让有资质的医院出个意见来认定子女不宜与女方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如女方在哺育喂奶的时候,不喂奶、有钱打麻将也不买奶粉等,且男方提出要求抚养孩子,特别好理解。)

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举个例子,女方在孩子两周岁以下的时候,因为工作的性质,需要长期在一些远航的渔船、商船上烧饭。又如,女方在孩子两周岁以下的时候,为了还赌债,持小刀抢劫牛杂摊贩,被捕入狱。)

 

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可予准许随父方生活。”(这实际是一条对协议抚养权的约束,为什么要有这个约束呢?看下面这个例子:小明、小芳两人育有一女,现今一周岁。小芳一直好吃懒做,总是有一顿没一顿,这时她不想要直接抚养孩子,因为她怕孩子把她那一顿也给吃了,于是和小明协议由小明进行抚养,但是小明这个人吃喝嫖赌毒,样样精通,这种情况下,法院这么一个断定正义的机关,经过和女方情况的对比,当然不会允许男方直接抚养孩子了)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如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注意孩子的年龄!!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绝育手术就是我们所了解的结扎输精管和输卵管;至于其他原因则不可描述,可能是身体内部原因,也有可能是外因造成)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例:小香蕉从出生之日起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且在当地上了小学,与同学、邻居的关系特别的好,虽然母亲没能给他天天买肉吃,但他也一直健康快乐的成长着。有一天,他一直没见过面的爸爸出现了,爸爸一直在外地打工,现在还当了一个小包工头,有了几个钱,养了个小妖精。爸爸这次回来就是和小香蕉的妈妈离婚的,但是他希望带走小香蕉,因为小妖精没有生育能力但又特别喜欢小孩子。这时,法院当然不会让大反派得逞了。)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例:小香蕉的妻子死了之后,便带着儿子小冬瓜和初恋女友小草莓重新组建了家庭,婚后小香蕉和小草莓迫不及待的生下了小西瓜。在邻居眼里,这是一个幸福的家庭,可惜,好景不长,小草莓受不了这没有激情的婚姻生活,最后双方离婚了。这时小草莓就可以带走小西瓜,毕竟小香蕉还有一个小冬瓜)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传染性疾病可以参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其他严重疾病咨询医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嫖赌毒,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这句话字面理解,没有分析讲解的必要)

 

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即子女十周岁以上含十周岁,以子女意见为主,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也会考虑八周岁、九周岁孩子的意见。)

 

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无论抚养能力还是抚养条件都差不多的情况下,可以约定轮流抚养,比如女方抚养到10岁之后,再由男方抚养)

 

   又有人问了,是不是输了抚养权官司之后就再也没机会了呢?不一定的,因为即使抚养权现在归了对方,但是如果抚养方出现了不适合继续抚养的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那具体是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变更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予以支持(以下所列情形发生时间在一方已经取得抚养权的基础上):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伤残是指,伤残严重到无法照顾子女的情况,如果是仅仅是断了两根脚趾头这种伤残的话,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其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根据孩子意愿选择);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兜底条款,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适用)”当然父母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也是可以。

 

   没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也不用太过于绝望,因为你还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相关的法律支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利”给大家解读一下这个条款,很简单,就是法院关了你一扇门,怎么都要给你开扇窗,而这扇窗就是“探视权。你可以和取得抚养权的一方约定,多久探望一次孩子,探望时长多久,这种都是可以双方协商的。但有的当事人一点都不豪爽,感觉多给了一分钟就吃了一个大亏似的。一直达不到一致的结果,最后拥有公权力的法院就不得不出手了作决定了。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了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如探望一方有吸毒的或带孩子出席一些风月场所的),法院可以中止其探望的权利,直至这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探望孩子的权利再还回给你。

   说到这里,估计又有人开始要炸起来了,他们说明明约定好了,但是对方不按约定办事,一直都不给我看孩子,法律这个规定一点实际作用都没有。各位,不要急,法律总是会给你惊喜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夫妻间的)、抚养费(与子女)、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有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简单来说,只要对方不给探望,法院可以对其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在生活中,当事人可以提出来警醒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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