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一讲
第一讲
一、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
追溯到原始时代,婚姻的模型已经逐渐出现。在人类尚未掌握现代文明的那个时期,男女双方的结合,主要是为了繁衍生息,增加家庭劳动力,以便猎取更多的食物。这既是人类的本能属性,也是自然的法则。随着文明的进步、社会的转型,保护婚姻关系的律法也随之诞生了。时至今日,当代人对婚姻越来越重视,对婚姻这个概念的理解也越来越清晰,但大部分人的理解多为比较生活化。所以,在此有必要结合生活与法律让大家对婚姻关系所产生法律问题做更进一步的阐释。
在现今这个法治社会,公民的所有行为都必须基于符合法律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当然,缔结婚姻也不例外。那么,我国国民是如何缔结一段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呢?根据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信息:即在我国境内缔结的婚姻必须经过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才是法律上承认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没有经过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婚姻关系。现今26岁的小王就奇怪了,他说:我爸妈那会就没有登记,但在村子里面宴请了亲朋好友,以一种传统的方式结的婚,全村的人都知道他们成了亲,那么他们就不是合法夫妻了?既然他们是夫妻,那我们现在不登记,我们难道就不是了?是的,现在不登记就不是法律承认的夫妻,现在不登记就只是同居关系而已。那为什么会有小王这辈和其父亲那辈有那么大的区别呢?因为自1994年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时失效)起,“事实婚姻”就已经不复存在了,法律上只能按同居关系对待了,所生子女即为非婚生子女。所以,未办理婚姻登记的,需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
其次,一段合法有效的婚姻除了需要登记以外,还要满足《婚姻法》规定的以下内容:一、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二、缔结婚姻关系双方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男女双方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严重遗传性疾病)。
《婚姻法》对无效情形有了具体的规定,如有以下情形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年龄的。
以下情况可以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这常见于比较落后偏僻的地区。
二、解除婚姻的方式
我国解除婚姻的方式无外于两种:一、协议离婚,此种离婚方式比较常态化,即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及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原结婚证盖上失效章且出具离婚证),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好聚好散。二、诉讼离婚,离婚的方式之所以要以诉讼进行,皆因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得不到另一方的满足,那么就需要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比如,ta一定要离,你死都不答应,或者是谁要孩子的问题,或者是财产的问题等等,一般到这步,男女双方基本上已经打算鱼死网破、拼个你死我活了。所以,在诉讼离婚这一块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比较多,如:生活中,大部分人摊上了离婚纠纷时都不知如何着手,不清楚法院的流程是怎样的?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离吗?下面将逐一对上述的问题进行讲解:
首先,关于诉讼离婚的流程,流程大致可以五步走:立案-调解-庭审-判决-执行。一、立案,立案就是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的一个过程,诉讼材料包括: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起诉状、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二、调解,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质,法院在庭审前会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愿意调解的,将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成功的,法院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名确认。三、庭审,顾名思义,庭审也就是法院开庭审理离婚纠纷的过程,庭审中,主审法官会结合你个人的主张和所提供的证据还原一个法律事实(因为双方当事人都各执一词,具体事实无法得知,那么法院作为中立的一方,只会根据现有的证据、运用合理的逻辑推理进行还原事实,所以在庭审中,可以说是“证据为王”),最后在这个法律事实上进行裁决。四、判决,案件经审理后,法院将会出具判决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这个基本都能理解,不再赘述。五、执行(财产),执行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头疼的一个阶段。离婚双方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最终目的便是要执行(即在拿到胜诉判决后把财产从对方的钱包里移进自己兜里),否则,胜诉的判决书往往也成了一纸空文,不过随着法治的进步,法院的执行力度已有了大大的提升。
那一方到法院起诉要离婚,但另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呢?法院对这种情况会怎样判决呢?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包二爷”,但是与他人偶尔发生性关系或婚外恋的,就不算是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老婆天生段了一条腿,但是老公不给予一定的抚养费等,把孩子丟给远亲,都不给抚养费)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绝对不能理解成分居两年,婚姻关系自行消除);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婆媳关系、和ta家亲戚臭味不相投啊等等乱七八糟的)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律上的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且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找不到人就算失踪,必须要经过法院宣告。)
在审判实践活动中,离婚的事情闹上了法庭,法官判不判离婚,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则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上述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的总结,可知属于下列16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离婚的,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绝对不能理解成分居两年,婚姻关系自行消除)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种条文也叫作兜底条款,也就是说在生活中只要出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均可适用此条款)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上的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且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如男女双方因为家庭压力,经人介绍相识两个月后便结婚的,这就是缺乏婚前的了解,草率结婚。结婚之后数月内又经常发生争吵,吵闹着要离婚,这就是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了。)
8、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0、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2、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3、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14、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5、被诉方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16、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准予离婚。
最后向大家补充两种离婚的特殊情形: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条文的目的就是:在女性身体及精神上受到严重压力的情况,法律保护她不再受到离婚的事宜干扰。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重大过错可参照请求损害赔偿法定事由)在此不进行赘述。